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2 19:59:4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及国务院国资委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的相关精神,上市公司要制定合理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通过现金分红等多种方式优化股东回报★◆■■★。

  本次特别分红拟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总额70★★,632■★,870.00元◆■◆■■◆。以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总股本2,198,942★★■◆,070为基数计算,公司拟按照每10股发放现金股利0■★■■★.321元(含税)向全体股东进行分配。

  (二)本次特别分红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2018年,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自有资金出资19◆■★★,000万元,与中船重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合伙企业华舟大广◆◆,华舟大广仅限于向江苏永瀚特种合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瀚)进行股权投资◆■★◆★。截至目前,华舟大广已转让所持有的江苏永瀚全部股份◆★◆◆,并完成注销清算手续。通过本次投资,公司累计已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合计284★■★★■◆,177,160.00元,其中实现税后收益70★★★,632,870.00元。公司拟利用前述税后投资收益70◆★,632,870.00元用于实施本次特别分红,具体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进入转股期,若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利润分配总额不变原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对每股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本次特别分红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结合了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和股东利益,顺应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同意公司2024年度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

  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配套业务指南★■★◆,鼓励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来回报投资者,从而活跃资本市场、增强股东回报。上交所还发起了“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的倡议。

  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特别分红方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战略,优化动力装备产业结构★★◆,推动绿色产业创新发展,加强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提高公司主营业务盈利水平,努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本次特别分红,是在常规分红比例已达30%的基础上的额外利润分配,是落实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具体举措■★。

  目前★★◆,全球船舶市场景气度持续上升,公司所处的柴油机动力、船用机械等行业发展态势良好,公司的市场关注度不断上升。通过实施本次特别分红■■,将进一步提振投资者信心,实现公司发展和市场价值的良性互动★◆,是切实开展市值管理的有效举措★◆★★◆■。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要求,优化股东回报,提振投资者信心,不断提升公司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利用对南京华舟大广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舟大广)的税后投资收益实施特别分红★◆■◆■。